露營及度假營資格認可

由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所有領袖持有小女童軍度假營執照、香港度假營許可證及露營執照資格,須每三年內擔任至少一次露營或度假營活動營職員的職務,以符合每三年一次「資格認可」的要求。

 

如露營或度假營資格持有人於三年內沒有擔任任何營職員的職務,日後將不能擔任三日兩夜或以上露營或度假營的負責領袖。如持有人希望重新被認可資格,她須要負責籌備一次露營或度假營活動,並擔任負責領袖,並須由區露營或小女童軍度假營顧問進行探營,確保她符合現時露營或度假營活動的標準,並且了解現時香港女童軍總會發出露營或度假營的安全指引。

 

區露營或小女童軍度假營顧問如探營後,認為持有人未符合現時的露營或度假營活動的標準及對安全指引未有充分了解,持有人須出席有關露營訓練技巧課程,以更新其技巧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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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