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軍活動一般安全規則
甲、任何人士參加由總會主辦的活動時,必須遵守總會有關個別活動的安全規則。
乙、凡在非原定集會地點舉辦的活動,必須由總會認可的一位委任領袖/總監或滿二十一歲或以上的成人督導進行且須事先知會地域辦事處。就該等活動而言,年齡在十八歲以下的會員必須獲得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丙、在安全規則內,就特定活動而訂定的規則,必須在任何時候予以遵守。負責領袖須符合最新的資格要求,具備一般知識、經驗及決斷力,以確保活動安全進行;如有需要,她可徵詢總會的有關總監的意見。
丁、參加總會活動的參與者亦必須遵守相關香港特區政府部門及總會所認可的專業機構的安全規定。
戊、至於總會的活動安全規則及指引未有涵蓋之冒險性活動的規則,負責領袖在諮詢適當的總監情況下,應遵守總會所認可的適當政府部門及專業機構所訂立之規則及指引。
己、總會的所有活動安全規則及指引適用於與其他機構合辦之活動。如舉辦聯合活動時,負責領袖必須獲待適當的總監書面批准。在取待該批准時,負責領袖須遵守安全規則並確保負責此類聯合活動的人士必須具備必要的訓練及經驗。
庚、戶外活動舉行前及舉行期間,負責領袖必須密切注意天氣情況,以確保活動待以安全舉行。
辛、有關所有特定活動安全及必需的資格,請參閱香港女童軍總會的活動安全規則及指引及資格總覽。
(以上資料撮自本會「政策、組織及規則」項目 39)
如與其他團體合辦的活動,負責領袖必須獲得其所屬地域的香港助理總監書面批准。在批准有關 活動時,應確知參與的各領袖對有關的安全措施有深入的認識;而負責此類聯合活動的人士,更必須有適當的訓練及資格。
戶外活動舉行前及舉行期間,負責領袖必須密切注意天氣情況,以確保活動舉行的安全。
* 請同時參照由教育統籌局出版之活動指引
中文版:http://www.edb.gov.hk/tc/sch-admin/admin/about-activities/sch-activities-guidelines/index.html
英文版:http://www.edb.gov.hk/en/sch-admin/admin/about-activities/sch-activities-guidelines/index.html